lanaxie 发表于 2007-5-3 14:56:34

咨客中心疗法(人本主义和来访者中心疗法)

历史渊源

绪 论


历史背景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奠基于人本主义心理学,也可说是存在主义疗法的分支。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创始人罗杰斯的基本假定是:人在本质上是可信赖的,人有不需治疗者直接干预就能了解及解决自己困扰的极大潜能,只要能投入治疗关系中,他们就能朝向自我引导的方向成长。从一开始罗杰斯就强调治疗者的态度、个人特质以及治疗关系的性质是治疗过程中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他一直将治疗者的理论知识与技术置于第二位。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发展可分成四个阶段(Zimring & Raskin,1992)。

  第一阶段在20世纪40年代,他发展出所谓的[非指导性咨询] (nondirective counseIing),与个别治疗中传统的指导性精神分析不同。他的理论强调咨询员在于创造一个自由与不具指导色彩的治疗气氛。当他向[咨询员懂得最多]之基本假定挑战时,曾引起极大反驳。他也驳斥深为一般人所接受的治疗方法的有效性,诸如:劝告、建议、指导、说服、教导、诊断,以及分析等等。基于他的信念,诊断的观念与程序是不恰当的、是有偏差的,是常常被误用的,所以他将这些都摒除在他的疗法之外。非指导性咨询员避免与当事人分享太多关于自己的事,而将大部分的重心放在反映与澄清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语言与非语言的信息沟通上。在第一个发展阶段里,强调的重点是咨询员应接纳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任何感受,而核心技术是澄清这些感受,目的在于从这些感受中获得自省。
  第二个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当事人中心治疗法》(Client-Centered Therapy)一书在此期间内出版。取名为当事人中心是强调该治疗的重心在当事人身上,而不是那些非指导性的方法。在此阶段里,强调当事人主观世界的重要性。罗杰斯假设说,要了解人的行为,最好的方法是从当事人的内心参考架构入手。他更明确地强调人们自我实现的倾向,视之为导致当事人改变的基本动力。罗杰斯同时构筑其假说,指出导致改变的充分与必要条件,并视之为促进疗效的关键所在。他认为,如果咨询员能提供一种适宜的气氛,当中包包含相容、接纳、与同感,并且让当事人感受到这些条件,则疗效自然会产生(Thorne, l992)。
  第三阶段是在20世纪60年代,罗杰斯出版《成为一个人》(On becoming a Person)一书。疗法的重点放在[成为一个忠于自我的人]。[回归经验]的过程特征是:拥抱经验、信任经验、由内心来评估,以及乐于接受自己是个过程。在此期间,罗杰斯和其同僚广泛研究心理治疗的过程与结果,不断地测试当事人中心疗法背后的假定。他积极研究人们在心理治疗中如何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并探讨治疗关系对于改变当事人人格的催化作用。根据这些研究成果,他对该疗法做进一步的研究(Rogers.1961)。例如,他的疗法应用在教育上称为学生中心教育法,也应用在由非专业人士主持的各种会心团体(Rogers,1970)。
  第四阶段是在70-80年代,此时该疗法已扩充应用至教育、工业界、团体咨询、冲突解决,以及对世界和平的追求上。由于罗杰斯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包括他对于[权力]与[控制]的取得、拥有、分享,以及转移都有兴趣,因此他的理论便变为有名的[当事人中心疗法] 。名称上的转变反映在本疗法的应用领域逐渐宽广,除了个别咨询与团体咨询之外,其他应用领域包括:教育、家庭生活、领导与行政管理、组织发展保健、跨文化与种族间的种种活动,以及国际关系等等也广泛应用。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罗杰斯努力将当事人中心疗法应用到政治上,特别是对世界和平的追求上。

存在主义和人本主义

  在60-70年代,咨询员对治疗方法上的[第三势力](thlrd-force),即精神分析及行为治疗法以外的其他理论愈来愈有兴趣。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及皮尔斯(Firtz Perls)所发展出来的完形治疗法都属于存在治疗法。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及完形治疗法着重个人经验及咨询中的关系。它们是存在主义传统哲学背景下所产生的人本主义治疗法。
  一部分由于这种历史原因,另一部分由于存在主义者的思考与人本主义的思考没有清楚的归纳其观点,学生及理论家都无法明辨存在主义与人本主义这两个名词。两者间虽有许多共同点,但在哲学上也有明显的差异。它们都尊重当事人的主观经验,相信当事人有能力做积极且具建设性的意义性选择。它们也都强调自由、选择、价值观、个人责任、自主、目的及意义。但不同的是,存在主义者认为我们面对着选择上的焦虑,必须在不具内在意义的世界里去选择一个永不安全的认同。相反地,人本主义则站在一种较不会引起焦虑的立场上,认为我们每个人内在都有一种寻求实现的本性与潜能,通过实现,我门可以找到意义。
  人本主义者的基本看法可以从下述的比喻得到说明,如果提供适当的滋养环境,橡树籽就会[自动]积极地生长,自然地形成一裸完美的橡树。相反地,对存在主义者而言,我们什么也不是,没有内在的本性可以依赖,每一分钟我们都要面对各种选择。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所依据的人本哲学观,是要咨询员表现出促进成长气氛的态度与行为。根据罗杰斯(1986b)的看法,当这种哲学观存在时,就能协助人们发展自己的能力,同时也能刺激别人作出建设性的改变,每个人都具有能力,他们能通过力量进行个人及社会的改变。
  在接下来本章所要讨论的内容中,我们会发现存在主义疗法与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使用许多相同的概念,特别在治疗关系是治疗的核心方面。现象学是存在主义疗法的基础,也是当事人中心治疗的基本;这两个疗法都强调当事人的知觉。而且要求治疗者能进入当事人的主观世界。



理论依据



主要概念

人性观

  综观大部份罗杰斯的著作及过去五十年来个人的及专业的生涯,我们可以整理出一个一致性主题--我们深信在尊重及信任的前提下,人类均具有一种以积极及建设性的态度去发展的倾向。罗杰斯(1987c)的专业经验告诉他,如果他能进入一个人的核心世界,就可发现一个值得信赖而积极的中心。他坚决相信人是有能力的,能自我引导,且能过着美好的主活的(Cain,1987)。当咨询员能够体会,并能表达出真实、关怀、以及不带批判色彩的了解时,当事人最有可能产生显著的改变。  罗杰斯不敢苟同人是不可信赖的假设以及人需要指导、激励、教导、惩罚、奖赏、控制、应由处于较高地位的他人及[专家]来管理的看法。在专业生涯上,罗杰斯一向主张治疗者应具备三种特质以制造一种促进成长的气氛,使个体在其中可以向前迈进,而达到他们所能成为的人。
  这些特质是:
  1、一致:包括真诚或真实。
  2、无条件地正面关怀:包括接纳与关怀。
  3、准确的同理心的了解:即一种能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
  根据罗杰斯的观点,如果助人者能具备这些态度,则接受协助的人将会减少防卫并能更开放自己及其世界,而且他们会有融洽与建设性的表现方式。这种实现的基本驱力意味着如果整个方向在指引着他向着健康的方向前进,他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走下去。因此,咨询的目标在于使当事人自由,并创造出能进行有意义的自我探索的情境:当人们自由时,就能发现自己的方向(Combs、1989)。
  除了罗杰斯外,马斯洛(Abraham Maslow)的思想也是心理学上朝人本主义方向发展的一个分支。马斯洛(1968,1970)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探究什么是自我实现者的本质。马斯洛写的是[精神病理学上所谓的一般人](psychopathology of the average)。这种所谓的[正常人] (normals)可能从来不去拓展自己,使自己成为力所能及的人。马斯洛认为健康的人和正常的人不仅在种类上有所差别,也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他批评弗洛伊德对人类本性中病态及缺陷上的偏见。他主张,如果我们的发现是根据一群病态的人而来。我们就会有一个病态的心理学。根据马斯洛的看法。我们太注重敌视、攻击、神经症和不成熟,而太不注重爱、创造性、喜爱,以及[高峰经验]。(peak experiences)
  这种积极的人性观对治疗实践具有深远意义。因为深信人类天生具有从适应不良朝向健康心理发展的能力,治疗者便可把基本的责任放在当事人身上。当事人中心治疗法认为治疗者并不是无所不知的权威,而当事人也不是只能被动地听从治疗者的命令。因此,治疗是基于当事人有能力察觉及有能力作决定之上的。
  在这种观点下看人性,意味着治疗者会注重人性中具有建设性的一面,重视对人而言什么是对的,珍视当事人在治疗关系中所引进的具有价值的东西。另外,治疗者注重当事人如何在自己的世界中与他人相处,他们如何朝积极的方向迈进,以及他们如何成功地挑战阻碍他们成长的障碍(源自于他们内在与外在的环境)。治疗不仅令人[适应规范](adjustment to norms),也不是解决问题就算了。人本主义的治疗者会去改变当事人,协助他们走向完全且真诚的生活,让当事人明白这需要靠不断的努力来达成。他们认为,人永远不会达到已经自我实现的静止状态,而是处于不断自我实现的过程中。

基本特征

  罗杰斯并不把当事人中心治疗法视为已经定型和完成的治疗法。他期望人们能把他的理论看成是一套在治疗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实验性原则,而非教条。罗杰斯和伍德(Rogers & Wood)(1974.pp.213-214)曾描述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与其他疗法的区别。现摘述其要点如下: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注重当事人的责任与能力,以便去发现更能面对现实的方法。最了解自己的是当事人,他能在渐增的自我察觉基础上,为自己找到更合适的行为。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强调当事人的现象学世界。治疗者为了要掌握当事人内心的参考架构,因此将大部分的焦点,放在当事人对自己及其周围世界的知觉上。
  根据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看法,心理治疗是建设性人际关系中的一个范例。当事人通过与其他人的关系,也会体验到其他心理上的成长,只要这些人能协助他们作一些自己无法单独完成的事;换言之,秉持一致性(外表的行为及表情与内在感觉想法一致)、接纳、富同理心的咨询员才能帮助当事人在治疗上产生改变。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认为,治疗者的功能在于他就在当事人的眼前,容易让当事人亲近,以及强调当时的经验。
  本疗法最大的特征也许在于它是一种共同参与的探险,在此探险中,咨询员与当事人均显露人性,一起追求成长经验。在探险中,咨询员就宛如向导,因为他通常较有经验,而且心理面也比较成熟。然而,须了解的是,治疗关系涉及两个人,两个人都会犯错。他们俩人可以因努力而获益,但是也都有其界限。此外,期望任何咨询员在所有时刻里都能对于所有的当事人表达出真实、关怀、与接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Sanford.1990)。



操作方法及过程



治疗过程

治疗目标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治疗目的与传统的方法不同。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目的在于帮助个人更为独立与整合。它着重于人本身,而不是长久呈现的问题。罗杰斯(1977)认为,治疗的目的不仅在解决问题,而且是协助当事人成长,这样他们就更能克服目前与将来所要面对的问题。
  罗杰斯(1961)提到,进入心理治疗的人常问:"如何发现真实的自我?如何才能成为自己所深切期盼的人?怎漾才能除去面具找到自我?",治疗的基本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气氛,以协助当事人成为完全能发挥自己潜能的人。在当事人达到此目标前,他们必须先除去自己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面具。当事人便会开始了解他们因为一直戴着这些面具,以至于失去了真正的自我。在安全的治疗气氛中。他们开始了解到还有其他转变的余地。
  在治疗过程中,当面具除去后,从虚假的背后所突现出来的是什么样的人?罗杰斯(1961)认为,应该是一个不断实现的人,并且:
  1、对经验采开放的姿态。
  2、自我信任。
  3、内心里有评估标准。
  4、乐于继续成长。
  鼓励当事人发挥这些特质,就是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目标。
  以上四种特征为治疗进展的方向提供了一个一般性参考架构。治疗者并不替当事人选定特殊的目标。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的基础在于:在通过当事人与一位具催化作用的治疗者所建立的关系,来界定及了解自己的目标。然而,许多咨询员都经验过,很难让当事人决定他们自己的独特治疗目标。虽然咨询员可轻而易举以口头赞同当事人寻找自己生活方式的概念,但却必须尊重当事人,同时治疗者也需要有相当的勇气去鼓励当事入聆听自己的心声,接受自己的指导----尤其是当他们的决定并不是治疗者所期望时。

治疗者的功能与角色

  当事人中心治疗者的角色。是以他们本身存在的方式与态度为基础,而不是利用技术使当事人[做某些事]。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研究指出,治疗者的态度可促使当事人改变人格,而非其知识、理论、或技术。基本上,治疗者视本身为促使当事人改变的一种工具。当他们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与当事人接触时。他们的[角色]就是不须具有任何角色功能。他们的功能在于建立一种治疗气氛,以协助当事人随着治疗过程的进展而成长。
  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治疗者因而创造了一种自助的治疗关系,以使当事人能体验到有足够的自由,去探索他目前拒绝去察觉或被扭曲的想法,他会减少排斥,并对自己及外在世界的可能性更为开放。最重要的是,治疗者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愿意表现真实。治疗者不应该对当事人的病症类型有先人为主的偏见,应该以此时此刻的经验为基础,进入当事人的世界去帮助他们。通过真诚关怀的态度、尊重、接纳,以及了解,治疗者可以松弛当事人所排斥的顽固的想法,进而发挥更高层次的个人功能。

当事人在治疗中的经验

  在当事人中心治疗法里,治疗过程将随着当事人对于他们在治疗中的体验,以及对咨询员基本态度的知觉而改变。如果咨询员创造一种有助于自我探索的气氛,当事人就有机会去体验并探索他们所有的感觉,下面是在治疗过程中的当事人经验的概略描述:
  当事人开始会晤咨询员时,会怀着不真诚的态度,换言之,他们的自我知觉与对现实的经验之间会产生差距。例如,一位大学生把自己看成是一位未来的医生,但是他低于平均数的成绩,可能会使他无法进入医学院大门。他如何看待自己(自我概念),或他愿意如何看自己(理想的自我概念),以及他的成绩不好与现实等之间的差距,可能形成焦虑和个人的创伤,进而使他觉得有必要去接受治疗。这位当事人一定感觉到问题所在,或至少对目前的心理适应觉得非常不安,因而想探索改变的可能性。
  当事人寻求治疗的理由之一是,感觉到无助、无力、无法作决定或无法有效地引导自己的人生。当事人可能希望通过治疗者的指导找到可行的[方法]。然而,从当事人中心的架构中,他们很快学到,在治疗关系中可以为自己负责,并可以更自由地获得较多的自我了解。
  当治疗逐渐进展,当事人可以更广泛地探索他们的感觉(Rogers. 1987e)。在此阶段中,当事人可以表现恐惧、焦虑、罪恶、羞耻、怨恨、愤怒以及其他被他们看成是非常负面以至无法接受、或无法与自我结构结合的感觉。借助治疗,他们的限制与扭曲会逐渐减少,他们会更愿意去接纳和整合一些冲突和混乱的感觉。渐渐地,他们可以发现曾经隐藏于内心深处的领域。当当事人感觉自己被了解与接纳时,他们就不需要防卫,而进一步对所有经验更为开放。因为他们不再害怕,感觉安全,也不再讨厌自己,他们便变得更接近现实,并以更正确的方式察觉外界,更能了解及接纳别人。他们逐渐较能欣赏现在的自我,他们的行为也较具弹性及创意,不再总是以符合别人的期望作为自己行为的导向,因此他们的行为也变得更真实。他们已经有能力主宰自己的命运,而不会从自我之外的范围去寻求答案。他们较不受过去的约束,并能与他们现在的感觉接触:他们能自由作决定,也更相信自己有能力处理自己的生活。总之,他们在治疗中获得的经验,就如同去除那些禁锢在心灵中的枷锁。由于自由的增加,他们的心理变得更加成熟,更加真实。

治疗关系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基本假设可归纳成一句话:[如果我能提供某种特定形式的关系,以及其他人发现自己有能力去运用这种关系以促进成长及改变,则个人的发展就会随之而发生] (Rogers,1961,p33)。罗杰斯更进一步假设[重大积极的人格改变必须在某种关系中才会产生。](1967,p.73)。
  治疗关系需具备哪些特点,才能有益于创造一种适当的心理治疗气氛,使当事人能从中体验到必要的自由,以促进人格的改变?罗杰斯(1987)认为,下列六点是人格改变的必要及充分条件:
  1、两人有心理上的接触。
  2、第一个人,即当事人,表现出表里不一。
  3、第二个人,即治疗者,在治疗关系中是一位表里一致或整合的人。
  4、治疗者对当事人提供无条件的尊重,或真正地关怀。
  5、治疗者对当事人的内在参考架构有同理心的了解经验,并努力将这种经验告知当事人。
  6、对治疗者同理心的了解与无条件的尊重,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应达到让对方能感受到的最低标准(pp.39-41)。
  罗杰斯在其假说中认为,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条件了。如果这六种条件存在一段时间,就会发生建设性的人格改变,这六种条件不会因为当事人形态不同而有所改变。此外,这些条件是所有治疗法的必要及充分条件,并且适用于所有的人际关系,而不仅限于心理治疗而已。治疗者不需要任何特殊的知识及正确的心理诊断,因为它们可能反而会干扰治疗的有效性。罗杰斯承认他的理论具有震撼力而且相当激烈,并由于他指出其他治疗者认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所需具备的条件其实都是不必要的,因此引发相当大的争议。
  从罗杰斯的观点来看,平等是当事人与治疗者之间关系的特征,因为治疗者并不会隐瞒知识,也不会企图把治疗过程神秘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就是建立在这种平等关系上。当当事人体验到治疗者以接纳的态度聆听他们的想法,就会慢慢学会如何以同样的态度聆听自己。当他们发现治疗者关心和重视他们(即使是对于那些被隐藏起来或被视为负面的领域),他们也会开始重视自己。当他们感受到治疗者的真诚,就会去除伪装,对自己及治疗者表现真实。在治疗关系中,治疗者需要具有三种个人特质或态度来形成治疗关系的中心:
  1、一致性或真诚;
  2、无条件的正面关怀与接纳;
  3、正确的同理心之了解。

一致性或真诚

  在罗杰斯最近的著作中,他指出在三种特质里,真诚是最重要的。真诚意指治疗者在治疗时表现坦诚、整合与真实。他们没有虚假的外表,内在经验与外在表现一致,在治疗关系中,能开放地向当事人表露其当时的感觉与态度。坦诚的治疗者会自发地开放他们自己消极与积极的感觉和态度。通过表达(及接纳)他们自己的负面感觉,可以促进与当事人进行诚实的沟通。  通过真诚,治疗者可以成为努力朝向真实前进的一个模范。因为坦诚一致,所以在治疗关系中能促成生气、挫折、喜欢、吸引、关心、烦闷、厌恶以及其他情感的表达,不过这并不是指治疗者应该强迫性地分享自己所有的情感,因为自我表露也应恰到好处。这也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会是令治疗者觉得烦闷生气的原因。在这里存在着一个陷阱:咨询员可能太努力想坦诚以对,以为会对当事人有利而分享自己的感觉,却忽略了应顺势地自我袒露,结果反而令人觉得不够坦诚。无论如何,治疗者必须为自己的感觉负责,并与当事人一起探索那些阻碍自己向当事人充分表达的病结所在,当然,治疗的目的并非是要治疗者不断地向当事人谈论自己的感觉。当事人中心治疗理论也强调,若咨询员对当事人的感受及行为不一致时,就应该停止咨询治疗。因此,如果咨询员根本不喜欢也不赞同当事人,却又假装接受他们,那么治疗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罗杰斯所谓坦诚一致的概念并非意味着只有已经完全自我实现的治疗者才能发挥咨询效果,因为治疗者也是人,不能期望他们能对当事人完全坦诚。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是假定在若于治疗关系中治疗者对当事人坦诚,治疗过程就会有所进展。真诚类似一种连续光谱,不会全有或全无。另外的两个特质亦是如此。

无条件的正面关怀与接纳

  治疗者应向当事人表达的第二个态度是真切诚挚的关怀,把当事人当作一个人看待。关怀是无条件的,不对当事人的感觉、思想与行为强加评论或批判。治疗者重视当事人并以温馨的态度接纳他而不附带任何条件。它不是一种[我会接纳你,当....]的态度:而是[我会接纳你,因为你是你]。治疗者利用行动告诉当事人,他们重视当事人因为他或她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可以自由地表达感觉与经验,而不会失去治疗者的接纳。接纳是指认可当事人抒发感觉的权利,但并非表示赞同他一切的行焉。治疗者不需要赞同或接纳当事人的外部行为。
  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治疗者的关怀并非占有。如果关怀是想获得当事人的欢心和赞美,当事人就无法产生建设性的改变。  罗杰斯(1977)认为,咨询者愈能表达关怀、赞美与接纳,以及愈以一种非占有的方式来看待当事人,治疗成功的机会也就愈大。他也清楚地指出,要治疗者一直以坦诚来表现接纳和无条件的关怀,是不可能的事。
  强调接纳当事人,是因为如果治疗者不尊重当事人或表现出不喜欢或讨厌的态度,治疗根本不会具有成效;当事人会因感觉到不被重视,而逐渐增加自我防卫。

正确的同理心之了解

  治疗者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在治疗时,能敏锐地、正确的了解当事人在当时的互动中所表达的体验与感觉。治疗者应尽力去察觉当事人的主观经验,尤其是当时的经验。其目的是要鼓励他们更亲近自己,深入且密集地体会感觉,以认识和解决内在的不一致问题。
  同理心的了解系指治疗者能感受当事人的感觉,就宛如是自己的感觉一样,但是却不迷失在这些感觉中。通过能在当事人所经验的世界里审视,治疗者不只是对当事人已经知道的部分表示了解,同时对当事人模糊察觉到的体验,也能说出其所代表的含义。正确且敏锐的同理心的了解不只是要认识当事人明显的感觉,也要能感受到不明显、不清晰的感觉。
  不过,同理心的了解并不仅仅是反映感觉或反映当事人所表达的内容,而且也不只是治疗者平常所使用的一项人为技术而已。它不是单纯的客观知识([我了解你的问题是什么?]),也不是一种从外在对当事人有关的事物进行评估性的了解。相反地,它是一种针对当事人本身以及与当事人一起做深入的与主观的了解,是一种与当事人共同享有的个人认同感。通过调整与当事人类似的感觉,治疗者可以分享当事人的主观世界,但也须不失其独立性。罗杰斯相信,当治疗者能掌握当事人个人世界里的真实经验,就如当事人所感受到的一样,而仍不失其自我认同的独立感时,就会使当事人产生建设性的改变。

治疗技术之应用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演进

  当代的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最好想成是一种演化的结果,而且持续在变化与琢磨中。有一些倾向可以回溯超过五十五年以上。罗杰斯最初的重点是放在反映感觉的方法,而随着他对于心理治疗的看法的发展,强调的重点乃从治疗技术转移到咨询员个人的特质、信念与态度,接着又转移至治疗关系。松恩(Thorne)指出:罗杰斯致力于[解除治疗关系的神秘色彩,使治疗关系可以研究与体验,视治疗关系为两个真实人物之间相互震动的关系,而不是那种隐密的、封闭的,以及神秘的关系,存在于消沈的病人与无所不知的医生之间](1992.pp.46-47)。
  治疗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变数,而不是咨询员说什么或做什么。在当事人中心疗法的架构下,所谓的[技术]是指倾听、接纳、尊重、了解、与回应。只想到使用技术。会使治疗失去人性化。技术必须是咨询员一种诚实的表达,在使用时不能有自觉意识,否则咨询员就不真诚。须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咨询员对人性与治疗关系有一套基本信念,但是在实践中,治疗风格可能会有想当大的差异(Thorne. 1992)。
  由于这个治疗法本身的发展限制越来越少,治疗者有较大的自由去积极地参与咨询关系。这种转变鼓动治疗者使用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不只是使用传统的倾听、反映及沟通的了解而已。

评估的角色

  评估常被视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必备条件。许多心理卫生机构会使用多种评估方法,包括:诊断分析,用以指出当事人的优缺点,以及各种测验。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似乎不重视评估,理由是,咨询员如何评估当事人并不重要,当事人如何评估自己才重要。根据该疗法的说法,了解当事人的最佳信息来源不是评估工具,而是当事人本身,例如,有些当事人会要求治疗中做某种测验,因此重要的是,咨询员应由当事人来引导治疗过程的进行(Ward,1994)。
  非指导性咨询在发展的初期,罗杰斯(1942)对于在咨询的开始时使用评估测验或完整的调查,会提出警言。他相信,如果咨询关系始于对当事人进行测验,那么当事人会产生一种想法,认为咨询员对于他的问题能提供解决的办法。不过,他也承认测验可能有其一席之地,特别是用于对咨询结果做一终结,以及如果当事人要求接受测验的话。
  有时候、在多数的咨询机构里,使用评估测验对于短期的治疗似乎颇为有用,但是即使如此,绝对必要的是,当事人须充分参与引导治疗过程的任何重要决定。因此,问题不在于治疗过程是否应使用评估测验,而在于能否促使当事人完全地投入治疗过程。

适用领域及对象

应用的领域

  除了应用到个别与团体咨询之外,当事人中心治疗法还被扩大利用于训练专业及半专业的人事服务工作者,这一治疗法对训练实践工作者非常有用,因为它的方法相当安全而保守。它强调与当事人站在一起而非在当事人面前来为他作解释。因此,这个治疗法比那些居于指导地位的治疗者对当事人作解释、诊断、探索潜意识、分析梦境、急切地进行人格改变的方法要更加安全。对缺乏咨询心理学、人格动力学及精神病理学等学识背景的人,这种治疗法也能保证当事人不会受到心理伤害。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己受到那些没有受过高深心理学教育者所采用。他们把对治疗情境中的真诚、同理心的了解及无条件且积极的尊重应用于私人及专业生活上,因而获益匪浅。这个疗法的基本概念很直接而且浅而易懂;他们鼓动个人发展内在力量,而非否定个人,也非将控制与力量集中在一个权威独裁的结构中。它所使用的核心技巧可以在助人专业中使用;这个技巧也是其它治疗方法中的必备基础;如果咨询员缺乏这种关系与沟通技巧,他们在对当事人实施治疗时就不会收到效果。
  此外,我注意到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也可应用在危机处理方面。许多助人专业(例如,看护、医疗、教育、牧师等)都是各种危机处理的第一线,想想生活中可能导致危机的事件例如:意外怀孕、突患疾病、失去心爱的人等等,即使协助者未受过专业的心理健康训练,如果他们能表现上述几种态度的话,还是可以帮上许多忙的。当人们处于危机中,第一步的处理方式就是给他们机会,并使他们能够完全地表达自己的感受与想法,这时敏锐地倾听与了解就非常重要。虽然一个人的危机不可能因为与协助者一两次的接触就得以化解。但是,这样的接触却能为后来开放自己并接受协助而铺路。如果陷于危机中的人没有感受到为人所了解与接纳,情况将会更糟,以至于这个人可能对[回到正常情况]感到失望,尔后也不会再寻求协助。真诚的支持、关怀和不占为己有的温暖能够建起一座桥梁,使人们愿意设法度过难关,化解危机,在困难中的人不需要[事情会好转]等虚伪的保证,但是与一个表现出真正关怀的人作心理上的接触却能令人感到好过些。



个案举例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应用在史天恩个案

  在现实疗法中,我们介绍了史天恩的案例,史天恩的自传指出,他对于心目中的生活,有相当清楚的想法。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会借助史天恩的自白来了解他,而非依赖正式的评估与诊断。史天恩已指出对他具有意义的目标,有心想要改变,但相当惶恐。因此咨询员对于他能找出自己人生的方向,以及内在有成长动力是有信心的,咨询员会鼓励他自由地谈论现在的他与理想的他之间的差距,谈论自己是失败者、不够男子汉的感受,对于不确定性的恐惧,以及有时候的无助感。咨询员会创造出一种自由与安全的气氛,以协助他探索自己。为到达这个境界,咨询员不仅倾听他说的话,也要注意信息传送的方式,以正确地了解其内心世界。咨询员并不依赖机械化的技术,而是基于关怀、深层的了解与体会、非占有性的温暖与接纳以及愿意容许对方尽情地探索自己,来跟史天恩建立真诚的关系,并拆除其伪装的面具,使能更完全与自由地探索其个人的心境。
  史天恩对自己的评价很低。虽然他很难相信别人会真的喜欢他,但他希望有被爱的感觉[我希望能学习着至少去爱一些人,特别是女人]。他希望跟别人有同等的地位,不必因自己的存在而感歉疚,然而大部份的时间都有强烈的自卑感。如果咨询员能创造出一种支持、信任与鼓励的气氛,则史天恩很可能会感受到对方对他有兴趣。基本上,在这种关系中史天恩个人会成长,他会学会着更接纳自己,包括:长处与限制,他并且会有机会表达对于女人的恐惧、不能与人有效相处的恐惧以及自觉不足与愚笨的恐惧。他能够去探索被父母与权威人士批判时的感受,有机会表达出他的罪恶感--即未能符合父母的期望,使他们觉得羞愧。他同时能够表达出不被爱的痛苦与伤害、孤独与孤立的寂寞,以及需要借助酒精与药物的感受,情绪宣泄之后,史天恩不再完全孤独,因为咨询员已进入他的世界。之后,如何协助史天恩呢?通过彼此的关系,他会逐渐能更敏锐地聚焦在自己的体验上,并能澄清自己的感受与态度。他会有能力运用自己的长处,并做自己的决定。简而言之,治疗关系会祛除他自我挫败的方式,因为他从咨询员身上体验到关怀与信心,因而增强自己能解决问题,找出生活新方向的信心。
  如果史天恩最后能从较光明的角度来看待自己的话,治疗就成功了。之后,他会变的更能感受与倾听自己内心传来的信息,而不会去依赖别人的赞同,并逐渐发现,在生活中有一个人可以依靠,那就是自己。 后续:你继续担任史天恩的当事人中心治疗疗法咨询员 利用下列问题,有助于思考如何辅导史天恩:
  对于史天恩能自行找出自己的路,而无须咨询员投入积极的干预措施你有几分信心?
  你如何描述史天恩内心更深层的挣扎?站在他的立场来看,他的世界像什么?
  从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角度来看,你能想像自己不用太依赖结构性技术就能导致疗效吗?
  治疗关系对于辅导史天恩的重要性至何种程度?可能有那些地方会阻挠你跟他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贡献与不足

摘要与评估

摘 要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是奠定在人类具有自我实现的内在动力的人性观哲学基础上的,罗杰斯认为人类的本性属于现象学,换言之,我们凭借对现实的知觉来建构自己。我们在我们所知觉到的现实里被激励去实现自己。
  罗杰斯的理论主张,当事人有能力了解使自己人产生不愉快的因素,而且有能力进行自我指导,并能产生建设性的改变。若一位坦诚的治疗者能建立起真诚、接纳以及正确而同理的治疗关系,当事人就会改变。治疗性咨询的基础是我和你,在人对人的安全与接纳的关系里,使当事人消除固执的防卫,接受及整合他们以前否认或扭曲的部份。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强调当事人与治疗者间的关系,治疗者的态度比任何知识、理论或技术更重要。当事人受到鼓励去使用这种关系来释放他们成长的潜能,并且成为他们所欲成为的人。
  在这个治疗法中,当事人拥有决定治疗方向的重要责任,当事人会面临为自己做决定的机会,并与自己个人的力量达成协议。治疗的一般性目标是希望当事人:能渐渐对经验开放、达到自信、发展内在评估的资源,并愿意继续成长。而明确的目标并非由治疗者强迫当事人订定出来的,相反地,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他们的价值观与目标。目前的应用趋势较以前更加强调治疗者的主动参与:在治疗的适当时机里,治疗者被容许有较多的自由去表达他们的价值观、反应及感觉,治疗者可以采用人本主义的方式,完全投入咨询关系中。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贡献

  在评定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贡献时,肯恩(Cain,1990a)曾指出,当罗杰斯在50年前提倡非指导性咨询疗法时,其他的治疗疗法非常之少。他说,[某时期里治疗疗法在数目上曾经超过二百种,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在咨询体系里持续有其重要的地位与角色](p。5)。由于如此屹立不动摇,当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其影响力。
  自一九四0年,罗杰斯将他革命性的理念引进心理治疗实践以后,开始对咨询与心理治疗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如前面所述,他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别咨询上的应用,更扩大到许多型态的人类关系领域里。很有趣的是,虽然在许多咨询课程中都以这个治疗法为教材,但是在美国的研究领域里却很少出现当事人中心的研究方案:相反地,在欧洲国家、南美洲及日本有较多当事人中心的哲学与实际应用之研究。
  罗杰斯一直反对将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看成一门[学派],同样也不赞成成立协会来发给执照或设定会员的标准。他认为这种机构化会导致狭益、僵化、与武断。罗杰斯曾警告:过度执着于一种方法或一种学派的教导或技术,可能会在咨询过程中产生反效果。罗杰斯常给受训学生和他自己忠告:[不断且严格地检视在治疗关系中的方式与效果,是你为自己所发展出来的最好学派。(1987c,p.185)]
  这个治疗法具有多样化,同时也不培养执着于教条的治疗者,咨询员可以是当事人中心治疗者,同时也运用许多不同方法来进行实践工作,只要他们能明确地遵守治疗的核心条件,并且不低估当事人具有发现对自己最好方式的能力就可以。

强调研究

  罗杰斯对心理治疗的贡献之一是,他愿意将概念陈述成验证的假设,并且研究它们。他逐渐地将心理治疗领域纳入研究范围,坚持须提出治疗的记录来进行批判性的检视,他首创将研究技术应用在咨询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上(Combs,1988)。他的严谨治疗方式也引导并鼓舞其他人,包括各种心理治疗派别,都对咨询过程与结果进行多方面的研究。他也鼓励心理学界设计新的科学研究模式来研究个人的主观的经验。他的治疗与人格改变理论具有很大的启发性,虽然对于这个治疗法仍有很多的争议,但是他的研究已经促使实践工作者与理论家去检视他们的治疗风格与理念。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研究,对于改变人格的必要与充分治疗性条件的假设探讨,已经有很好的进展(Cain,19886a,1987b)。大多数咨询疗法都重视治疗关系中治疗者的态度与行为的重要性等观念,而创造出有助于他们使用技术的治疗关系。例如,认知--行为疗法已经发展出许多方法来帮助当事人处理特殊问题,这是成功应用这些程序的必要条件,但这些实践工作并不同意治疗关系是产生改变的充分条件,而认为必须以积极的方法来促使改变。
  我认为,治疗的核心条件是使治疗发生的必要条件,但是我不认为他们是促成改变的充分条件,它们只是咨询者能够运用治疗技巧的必要基础。虽然在咨询中,使用或应用适当的技术与技巧非常重要,但我仍认为现在仍普遍存在一个过于强调咨询技巧的倾向,而忽略了咨询员的人格特质与态度的发展。

对多元文化咨询的贡献

  对不同文化类型态的人类关系领域与实践工作,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已经有许多重要的贡献。实事上,这一治疗法已经被应用于将各种不同文化的人种聚集在一起而发展出相互了解的关系。罗杰斯(1987d)自一九四八年起迄今一直竭力发展降低敌对团体之间紧张情势的理论。
  罗杰斯已深具全球性的影响力,因为他的著作畅销于三十多个国家,被译成十二种语言。下列是这个治疗法已经影响到各种文化的例子。
  在许多欧洲国家的咨询实践、教育、跨文化沟通及降低种族与政治紧张情势等各种领域中,已经产生许多重大的影响,例如,国际会心团体已提供参加者多元文化的经验。
  日本、澳洲、南美洲及墨西哥已接受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概念,并将其改良,以符合他们的文化。
  一九七0年代,罗杰斯与他的同事开始指导研究会,以期能促进跨文化的沟通。在他八十多岁时已经成为世界各地许多研讨会的领域者。他和他的同事在南非协助成立黑人与白人有同等人类的团体,他在北爱而兰的贝尔菲斯特(Belfast)成立团本,成员包括:好战的新教徒工与旧教徒以及英国人。此外,在意大利、波兰、法国、巴西、日本、墨西哥、菲律宾及美国,他也主持过涵盖各个不同党派的团体研究会。
  罗杰斯去世前不久,在苏联的莫斯科与提比利席(Tbilisi)主持两个研讨会,他公开和苏联专业人员共同进行密集研讨会的经验,证明他们所关心的事与美国类似的专业人员团体所关心的事几乎一样。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心理气氛在其他国家里所能产生的预期结果,在苏联也会产生一样的结果。(Rogers,1987a)。
  肯恩对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在文化差异上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作了一个结论:[地球这个由千千万万人组成的国际大家庭,都受到罗杰斯的著作、努力,以及和他共事的许多同僚的影响。他的同僚们将他及他们创新的思想与计划播散在世界每个角落。](1987c,p.149)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限制与批评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弱点是:有些咨询员只给予当事人支持,而未能挑战他们的问题。由于对该治疗法基本观念的误解,有些咨询员把他们的反应及咨询方式限定在反映及同理心的倾听上。虽然的确有需要去真正倾听当事人、作出反映及沟通彼此的了解等,但是心理治疗的含义远多于此。也许倾听和反映是治疗关系的先决条件,但是他们不应将它与治疗本身相互混淆。  此治疗法的一项限制是,一些咨询人员[以当事人为中心],但是却失去了自己的个性与独特性。很矛盾的,咨询员可能太重视当事人的问题,以至降低了他们身为一个人的能力价值,也因此失去了他们的人格特质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小心的是,这个治疗法并不只是倾听与反映的技术而已。它是以治疗者带入治疗关系的一连串有系统的基础态度,而最重要的是治疗者的坦诚程度,这可以强化咨询关系。如果治疗者将自己的独特性及风格隐藏在被动及非指导性的方式中,他们也许不会造成当事人许多的伤害,但是,相对地,他们也可能无法以积极的方式影响当事人,治疗者的坦诚与真诚一致在这种治疗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一理念下,治疗者必须能很自然地表现他们的独特风格,并且找到一个方法向当事人表达自己的反应。否则,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理论就只是一种温和、安全、但是无效的治疗方法而已。
  肯恩(Cain,1988)曾主持过一次研讨会,探讨的题目是:[事实上罗杰斯的影响力遍及全世界,包括数以千计的专业人员,但为什么很少有本疗法的咨询员或学者会想到这一点,你认为原因何在?]得到的回响列述如下: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太简单。
  .其技术限定在注意与回应当事人。
  .本法效果不良,因而导致当事人漫无方向。
  .本法不应只强调咨询员的真诚特质,也应致力于发展出各种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才会更好。
  . 本法应更加强调咨询技术的系统化训练,而不要那么强调咨询员的态度。
  .每个人都有成长潜力或自我实现的倾向,这个假定不见得正确。
  .不是每个当事人都能信任自己内在的方向感,并能找出自己的答案。
  .咨询员不应放弃其权威角色,同时也应建议与指导当事人。
  孔姆斯(1988)认为,我们必须重视咨询员身为教导角色的问题。多年来,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大多不赞同咨询员扮演教师角色,因为咨询员不必知道什么对当事人是最好的,因此这个治疗法把重点放在当事人主动的自我学习。相对地,孔姆斯认为咨询是一种帮助当事人学到利用更好更满足的主活方式的过程。他表示,咨询员大都以自己的语言或非语言行为帮助、教导与影响他们的当事人,咨询员应该承认并接受他们的教导角色,并善用这个角色,以帮助当事人达到他们的目标。我认为咨询员可同时扮演治疗者与教育者的角色,他们能够教导当事人,也能鼓励他们走向独立。

对其研究与理论的批评

  虽然我赞赏当事人中心治疗者愿意以实证性的角度去探讨他们的假说及程序,但是一些研究者曾经批评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在方法论上有瑕疵。这些科学上的缺点包括:控制组的受试者不是欲接受治疗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不经实验处理的控制组;没有考虑安慰剂或假药效应;依赖自陈报告作为评估治疗效果的主要方法;以及应用不适当的统计方法。
  罗杰斯(1986a)视完整研究为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未来发展的必要条件,他承认从这个领域内,只可发展出多数的新知识,但他也担心当事人中心疗法变成教条而限制重重,为避免这个治疗法面临这种退化的情形,他主张通过[研究----同时用冷静的头脑与良善的心---打开新视野,引进新领悟,对我们的假说挑战,充实我们的理论,扩展我们的知识,深入地了解人类改变的现象。](186a,p.259)
  孔姆斯(1988)指出,早期当事人中心从事研究的冲动已经显著减退,至今只有少数的当事人中心治疗者致力于各种研究,研究兴趣减退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分对治疗有兴趣的实践工作者不是私人开业就是到社区治疗机构服务。孔姆斯深信,如果没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就难以辩护咨询实践,而这个专业领域也会因而失去一股刺激成长的重要资源。
  肯恩(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实践人员)认为,虽然罗杰斯重视研究,但是二十几年来,罗杰斯及其同僚在这方面并无重大贡献;当事人中心治疗的观念或方法从60年代以来就很少变化过。根据肯恩(1993)的说法,主要原因是本疗法目前并不兴旺。他承认罗杰斯及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从业人员一般而言相当独立,未受到其他咨询进展的影响。本疗法严重受到限制,因为缺少其他资讯的整合。此外,他认为,有一群作风保守的从业人员执着于传统的治疗形式,也使本疗法受到限制。肯恩认为,当事人从这群作风保守的治疗人员身上无法得到最佳的协助,因为他们的实践故步自封。在结论中,肯恩喟叹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在美国似乎正走上衰落之路。

在多元文化咨询中的限制

  尽管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以对许多不同社会、政治及文化背景的人进行咨询,并产生显著的贡献,但在它的内部架构上仍然有一些限制。许多来到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当事人或者是接受某些门诊治疗的人。较倾向于需要结构性的咨询。除此之外,有些弱势群体的当事人也会前来寻求专业协助以处理危机,或要求减轻心身症状,或要求学会某些技巧以应对每天层出不穷的问题。通常是当其他的方法都无法奏效时,这些当事人才会前来寻求专业协助。有些弱势群体当事人会期待专家的指导,他们期待指导性的咨询员,那些无法提供他们解决方法的咨询员则可能延误他们的问题。
  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第二个限制是,在某些文化中很难将核心条件转化纳入实际咨询中。咨询员传送这些核心条件的方式必须与当事人的文化基础一致,例如,就真诚一致而言,有些当事人可能习惯非直接的沟通,因此对咨询员的开放与直接的作法感到不舒服。朱氏与苏氏(Chu&Sue,1984)提供一个有用的准则:实践工作者必须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文化价值观有高度的敏感度,同时又得抛开对个人的刻板印象。能借助了解及欣赏各种群体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发现咨询员尊重的态度。
  将当事人中心治疗法应用于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第三项限制是这个治疗法推崇内控(internal Locus)的价值观,然而,某些弱势群体则看重外控的价值观。例如,他门可能以传统的期望做为指引,可能深受社会期望的影响,而不是由个人的喜好来决定,同样地,当文化价值强调共同利益时,个人的发展常须让步,而如果只考虑个人的成长而不以团体利益为依据的话,往往会被认为自私。芦蓓(Lupe)是来自希斯帕尼克(Hispanic,在伊比利半岛上)的一位当事人,她宁愿先考虑做为一个母亲与妻子的角色,以及家庭的利益之后,再考虑自己想要为自己做些什么,即使她很可能因过于在乎在家庭中担任照顾他人的角色,而失去了[自我认同],压抑了自己的兴趣。咨询员如果鼓励她放弃妻子与母亲的角色,而先去考虑自己要什么的话,可能就犯了大错;在对她咨询时,必须一并考虑她的文化价值内涵及她对这些价值观认同的程度,咨询员可以鼓励芦蓓去探索她的价值观对她会产生何种效用,但不宜提出有关她该成为何种样子的看法。
  虽然当事人中心治疗法的观点在微弱势群体咨询时有特殊的限制,但不该因此下结论说当事人中心治疗法不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人类族群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去发展不同的治疗风格。虽然有些当事人喜欢具有主动风格的咨询员,也有许多当事人对于较不具指导性的咨询员反应很好。
  我相信当事人中心治疗是提供一种与弱势群体当事人建立稳固关系的理想基础。咨询员很可能会发现,为了要维持适当气氛,必须要利用某种结构方式,使当事人产生内在的自我引导力量,如果咨询员一味等待当事人提出他们个人的问题,那么当事人可能会因不满意而终止咨询关系。比起当事人中心治疗法所处理的一般案例,对弱势群体的咨询似乎需要较多的主动性与结构性。然而,我们也不能低估咨询员对弱势群体当事人所表达的同理心反应,具有潜在积极的影响力,同理心是传达当事人被人了解的强有力工具,毕竟许多当事人可能从未遇见真正能倾听并了解他们的人。无论如何,对咨询员而言,能够对于人生经验全然不同的当事人表达出敏锐的同理心,当然也会是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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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咨客中心疗法(人本主义和来访者中心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