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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叫嚣同居与卖淫同罪的活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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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22: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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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猛见某门户上挂着一惊世骇俗的新闻:未婚同居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此人号称学者,准确的说是某大学的副教授,还据说在民俗学颇有建树,虽然说现在博士多如狗教授满街走,但走得如此标新立异,还真应了王小波那句话,好一头特立独行的猪。
  
   教授认为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同罪的理由有四:其一,受伤的总是女人,非处女的女人受到社会普遍歧视。其二,同居的女人会变得神经质。其三,同居会怀孕,有的男人还会揍女人。其四,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合法性基础。看完这位教授特立独行的发言,委实让人肃然起敬,如此智商还能当上副教授,拍马匹的功夫肯定炉火纯青非比寻常。这样看来结婚肯定也应与卖淫嫖娼同罪,理由同样有四:一,受伤的总是女人,离婚的女人受到社会普遍歧视。其二,结婚的女人会变得神经质,尤其是到了更年期的女人更甚。其三,结婚会怀孕,还有可能超生,违反俺们基本国策,有的老公不但喜欢家庭暴力还喜欢SM。其四,婚姻有可能离婚,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合法性基础。如此一来,我看配偶配给制是最为理想的性生活体制,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嘛,多和谐不是?不知道教授的老婆到没到更年期,超生没超生,也不知道教授是否见识过SM,反正我看教授同志把自己绕进局子去的日子不远矣啊。
  
   这是一个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年头,看看我们的芙蓉姐姐,就靠着扭曲的水桶腰一夜之间便红透了大江两岸;还有给壮阳酒当形象大使的木子美,靠着一本性爱回忆录摇身一晃就成了风云人物,简单的说,一个老老实实教书做学问的教授他始终只是个教授,但一个会摆出S型POSE的教授就能在头衔前加上一个“知名”,至于是知名弱智还是知名活宝呢,谁在乎?
  
   说到未婚同居,我倒想起了萨特和波伏娃,两人虽未结婚,却同床几十年,到了中国还有陈毅同志接见,不知道教授同志作何感想。波伏娃在自传中写道:“我们认为,按照我们的信念行事,认可这种非正式的婚姻状态,是合乎道德的。”波伏娃根本不提及法律,因为不涉及交易的做爱根本不是法律管辖的范畴,而今同性间的××都不在法律所辖范围内,况异性乎?法律之外,自是道德的范畴,道德是否有公德、私德之分尚有争论,倘无公德,只有小两口乐意,关着门是口爆还是口交连警察叔叔都管不着还轮得到一不知道哪冒出来的教授吆三喝四指手画脚?倘若有公德,公德是什么?是基本的伦理禁忌还是氓众的私德交集?而不论伦理禁忌还是私德交集,道德的律令性的合法性从何而来?道德本来只有内在的自省起着约束作用,而今却要被某些人弱智地拿去法律化,难道已经是时候回归到遍地贞节牌坊的日子了?
  
   这个在民俗学“颇有建树”的高来教授(很遗憾,百度实在搜索不出他的建树,除了此番惊世骇俗的言论连名字也找不到)歇斯底里的说:同居要受到比卖淫更严厉的制裁。敢问这制裁是什么,是沉猪笼还是骑木驴?现在总是有些人鄙视我们大学生,说得咱们一无是处,看看这种教授,能怪我们吗?

作者:党指挥枪 提交日期:2007-4-20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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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0 22: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好一头特立独行的猪!

背景新闻

学者: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应受法律制裁
http://news.QQ.com  2007年04月20日15:09   大河网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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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同“未婚同居应与卖淫嫖娼同罪”吗?
同意。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反对。未婚同居有感情基础,怎能和卖淫嫖娼相提并论?
说不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大河网讯 目前,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按照正常的情况,一对走向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而未婚同居却打乱了这个顺序,将发生性行为提到了结婚之前。

对于当事双方来讲,未婚同居至少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弊端:

首先,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

其次,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

再次,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对整个社会来讲,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未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长此以往,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总之,未婚同居无论是对男女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才对,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既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同居双方的行为也不受保护。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准备未婚同居的青年,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行为,你可以选择同居,但是你要明白一旦发生纠纷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庇护,还是考虑慎重,切勿冲动。

(高来,甘肃某大学副教授,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

http://news.qq.com/a/20070420/002697.htm

[ 本帖最后由 lanaxie 于 2007-4-20 2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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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0 23: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认同“未婚同居应与卖淫嫖娼同罪”吗? 投票总数:108465

   
  选项名称 投票数 百分比 趋势
反对。未婚同居有感情基础,怎能和卖淫嫖娼相提并论? 83304 76.80%  
  
同意。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13739 12.67%  
  
说不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14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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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0 23: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新闻为了博眼球,竟然作到这个地步!

应该是:好一窝特立独行的猪!

这么严肃的一个问题,就这样被新闻记者娱乐掉了,哎,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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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0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QQ新闻也看到了...这年头了,那么开放.....这个话题估计最终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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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1 18: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一窝特立独行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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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23: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anaxie 于 2007-4-21 18:21 发表
好一窝特立独行的猪!

:11: 说谁呢.......看到我手里的刀没....要说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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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2 0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大哥太可爱了
摸摸~~~
这个话题让我无语~~~~不知道说什么
作为女生个人是非常反对婚前性行为的,更不要说同居了
汗~~被我妈打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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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2 13: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夜心情 于 2007-4-21 23:13 发表

:11: 说谁呢.......看到我手里的刀没....要说实话



大哥,我可没说你呀!!!我说的是那些记者,所谓:水至清则无鱼,人至贱则无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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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20: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啊  垃圾啊   现在的人啊  为了出名什么都能说什么都能做。   前久不就有 个教授说要把中国的龙正法么?我看他就是一个纯粹的垃圾!五千年啊,多么神圣的存在啊!我想不通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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